×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区长信箱 > 信件内容

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咨询农村土地、误工人员工资等问题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4-05-10
信件索引号 202400057
信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足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此条规定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吗?补贴标准如何确定?依据是什么?
2.举家外迁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不是在承包期内),没有经发包方同意,也没办理转让手续,其原有的承包地被其亲友占用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不合法,应由哪个部门处理?如何处理?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非法买卖土地,发包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非法买卖行为如何处理?有什么长效机制进行监管?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鼎城区农经站 回复日期 2024-05-15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吗?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1.农村集体临时性用工没有统一标准。集体组织安排村民,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占用了劳动者本人和家庭生产劳动时间,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国家未制定明确的标准,由村委会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用工价格决定。

2.《民法典》对于工伤、民事伤害造成的误工赔偿有计算标准,可上网查阅。

二、举家外迁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没有经发包方同意,也没办理转让手续,其原有的承包地被其亲友占用是否合法?

答:1.该农户家庭成员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延包。

2.该农户家庭成员全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承包合同可终止,原承包土地由集体收回。

3.具有延包资格享受继续承包的农户,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有偿或无偿流转给其他农户经营(包括其亲友)。

4.详细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处理。 

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非法买卖土地,发包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非法买卖行为如何处理?

答: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禁止非法买卖土地。

2.发包方发现承包户有买卖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不力应承担渎职责任。

3.农户私下非法买卖土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利益。破坏耕地生产生态环境,造成耕地灭失或永久损害,应当给予处罚,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举报。

鼎城区农经站土地股,联系人及电话:周泽民,15173633910。

鼎城区农经站 

2024年5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