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区长信箱 > 信件内容

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代课教师可否办理视同缴费年限
来信人 胡** 来信日期 2026-08-04
信件索引号 202600059
信件内容
本人1991年至1998年在沧山乡小学担任代课教师,现外出广东在外企务工,因临近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本人在学校代课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本人对相关办理流程不熟悉,麻烦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帮助本人如何把代课教师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教育局 回复日期 2026-08-06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人厅〔1990〕8号) 文件精神: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用的代课教师,被正式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代课的时间,可以与正式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社保制度中,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经审核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您反映的情况,您曾于1991年至1998年在沧山乡小学担任代课教师,后在广东外企务工,未被正式招录为国家职工,其代课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故在社保制度中,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特此回复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

2026年8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