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大意起山火,损失不小!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3月12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的责任田烧杂草,准备烧完后种黄豆,认为自己的田与山脚下还隔一片田,火不会烧到山上去,当火快烧完时,突然起了大风,火顺势燃烧到了山上,张某虽然奋力扑救,最终还是造成森林火灾,32户受害,经鉴定山火火场面积达171.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1.1亩,油茶疏林101.25亩,采伐迹地杂山旱地29.25亩,经济损失为13126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和本案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应当预见在没有申请办理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野外用火后发生火灾的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造成171.6亩山林失火,违反了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自首及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人民法院 付勋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