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母爱如何补偿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承办了两件离婚纠纷案。廖女与陆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不久廖女和丈夫陆某的朋友私奔,一走就是十年,十年中陆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小孩,期间廖女仅邮寄给儿子1000元生活费;另一起案件中,周女不顾家人反对与李某结婚,婚后于1995年生育一子,两年后,周女与本村贾某相好,遂与李某协议离婚,小孩随周女生活,某天,周女和贾某携小孩外出打牌,因疏于看管小孩溺水身亡,后经人劝解,周女与李某复婚,次年生一女取名小君,哪知天不遂人愿,经医院检查小君智力低下。两年后,周女远赴北京打工,不久又与他人同居。小君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又差,隔三差五上医院,李某一个人当爹又当妈拉扯着小君。
每次遇到这样的离婚案件,尤其是有了孩子的家庭,法官都由衷的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还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和完整的爱。这两起案件,均因女方有外遇导致了感情破裂,调解离婚时,婚生子也均由男方抚养。都说母爱是最无私的、伟大的,离开母亲的怀抱,两个孩子何从享受这份无法替代的爱呢
通过做工作,廖女愿意一次性给付三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周女也承诺终身每月给付小君抚养费200元。只是,不知道当母爱转化成金钱和数字,两个孩子体会到的是母亲的关爱还是母亲的自私呢!
毋庸置疑会有人苛责这两位母亲,但是在这个人性解放、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无法用法律去限制她们的行为,只有在她们作出或为爱情或为自由的选择后,责令她们承受放弃孩子的法律后果——抚养费的负担。
搁笔沉思,这样一笔费用纵然可以缓解父亲独自抚养孩子的压力,但遗失的母爱岂是金钱可以替代?
来源:鼎城区人民法院 朱金平 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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