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溪法庭“四准”、“四法”注重调解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的精神,牢固树立了调解优先的理念,积极寻求调解新思路,探索调解新方法,取得了调解工作的新突破,案件调解率不断上升,有力的促进了辖区社会矛盾的化解。
灌溪法庭审理和执行案件时注重情、理、法相结合,倡导能动司法,在调解中以“四准”为原则,即:调解前把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找准;在处理案件时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划准;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把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看准;审时度势把调解时机掌准。从矛盾中查找着眼点,寻求规律,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展开调解工作,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一是借助外力法。有些案件矛盾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牵涉到很多方面的关系需要协调解决,如土地承包纠纷案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般先找准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寻求利益相通的连接点,通过村组乡镇基层组织甚至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给当事人宣讲法律做思想工作,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审理刘某和某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时,王法官运用此法,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亲情感动法。对于抚养、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法官在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条文时,侧重用真情感动当事人,同时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回忆与向往,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妥善解决,“是你们的耐心和悉心打动了我们,把我们的心结解开了,虽然孩子给了女方,但还是要感谢你们。”7月13日,灌溪法庭的执行法官利用亲情感动法给当事人做工作,成功执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
三是冷却降温法。针对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情绪冲动、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法官就要冷静考虑,不能只求快不求稳,而是建议当事人通过冷却降温的方式,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反思和交流,待双方都冷静下来再组织调解,往往能使双方当事人冷静后破镜重圆。如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案,蒋某回忆起两人甜蜜的初恋,毅然撤回了起诉。
四是耐心宣传法。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不一,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同,对法院法官怀有抵触情绪,法官应耐心宣传法律,和当事人多进行交心活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达到调解目的,这种方法运用得当,经常会收到办好一件案教育一大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鼎城区人民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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