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一诺千金 债务人理应偿债
为朋友仗义担保借款,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担保人李某替被担保人陈某偿还债务本息74000元后,向被担保人陈某追偿,获法院判决支持。
2008年7月6日,陈某请好友李某担保向高某借款50000元,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09年年底还本付息,李某碍于朋友情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陈某声称经济紧张无力还债,高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分文不得。高某遂向李某主张债权,李某认为自己替他人担保不能失信于人,2010年7月5日李某代陈某向高某偿还借款本息74000元。随后李某多次找陈某主张权利,陈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自己为其偿还的债务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陈某提供担保借款50000元和代替陈某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根据担保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李某有权向陈某追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74000元,并判决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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