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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遇“老赖”变当事人 诉讼维权获部分支持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9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鼎城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因不服鼎城区法院减少代理费的判决结果上诉,被常德市中院依法驳回。

    2007年12月11日,被告周某等六人因与某村民小组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指派该所法律工作者宋某为上述六被告的代理人,处理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理、申诉及调解等法律事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服务收费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即代理费)为60000元。2008年6月12日,被告周某等六人与某村民小组的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经常德市中级法院再审,原告按合同约定指派宋某为被告周某等六人处理了相关事务,履行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09年11月10日,原告向六被告发出通知书,通知六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代理费60000元,但被告收到该通知后尚未履行。

    鼎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应按约履行。作为受委托人的原告,按照约定代理被告处理了有关法律事务的,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确定的义务,而作为委托人的六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向其支付代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而对于双方约定的代理费的额度,因《委托代理合同书》中的委托事项不与服务结果挂钩,不符合风险代理方式,所以收费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六被告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最高只能收取2000元代理费用,但因原告代理的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是再审案件,案情较复杂,要达到六被告的委托目的有一定难度,故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即6000元。原告与六被告约定代理费用为60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减少。鼎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某等六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6000元。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减少代理费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常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鼎城区法院  庄华伟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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