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贷款四场官司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受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这是因一笔贷款引发的第四场官司,因为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涉案的四方当事人都被官司缠得苦不堪言。
2003年4月杨某星向某乡信用社贷款50000元,杨某星的哥哥杨某华用其位于乡圩场的一栋二层楼房为该贷款做抵押,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房屋当时由杨某华的亲戚郝某承租做生意。2003年年底贷款到期,杨某星无力还款,乡信用社直接作价52000元将该抵押的房屋卖给郝某。杨某华发现信用社和郝某的侵权行为后,要求郝某搬出房屋未果,于2005年10月将信用社和郝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信用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抵押房屋无效,于是判决信用社和郝某停止侵权行为。随后2006年1月信用社起诉杨某两兄弟,要求他们承担还款义务,获法院支持。
两案判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均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郝某一直占用房屋至2010年6月。杨某华住进房屋后,郝某仍然将房屋临街的门面占用堆放杂物等。郝某以信用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不同意腾房。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纠纷再起。
送达完相关法律文书,笔者掩卷沉思,假如杨某两兄弟及时归还贷款,假如信用社依法维权收贷,假如郝某不违法购房,假如判决文书生效后都依法履行或依法申请执行……事实面前已然没有假如,但愿四场官司过后,他们能够多了解点法律知识,依法维权。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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