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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面积登记不一申请变更无据被驳回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0 08: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处逾二十年的老房子,一张房屋主人在生前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属证件,占地面积却与实际相差150平米,是行政机关的疏忽,还是房屋主人非法占地?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该起由常德中院裁定管辖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王某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败诉。

    1986年4月原告王某的父母在某村修建了占地三间二层的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为224.9平方米,建房时以原告王某之父的名义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的父母离婚后,母亲于2002年4月委托孙某代办土地使用证,后孙某持镇政府证明,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面积为69.3平方米。原告王某的父母病故后,王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在面积登记上不一致, 2009年5月20日王某向某县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未果,于8月18日向常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原告王某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为被委托人孙某在办理登记时,孙某持有镇政府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占地面积为69.3平方米,在对证明材料进行合法审查后,国土局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原告之母对占土面积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被告的登记行为符合申请人当时的意愿,合法有效。1987年被告某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对1982年5月30日至1986年12月31日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清理,对合法用地的分别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而原告王某在诉讼时不能提供69.3平方米以外房屋占地的合法权属证明及1987年土地强查后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县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实际面积更正登记的诉讼请求。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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