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投交强险 责任车主担
日前,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车主何某因未交车辆强制保险,被判承担原告曹某经济损失63516元。
2009年3月的一天,原告曹某(3岁)在自家禾场前开玩具车,被告何某驾驶盘式拖拉机突然驶来,将原告曹某擦挂倒地。事故发生后,何某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后经法医鉴定,曹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反复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与无人监护骑电动玩具车的曹某发生擦挂,致曹某受伤,何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路边骑车玩耍,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何某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首先由机动车保险部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再按过错由何某承担相应责任。曹某的损失7万余元,应由保险部门赔偿原告45000元,余额由何某赔偿18000余元,曹某自行承担11000余元。但由于何某没有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原告6万余元。何某因小失大,后悔不已。
来源:鼎城区法院 聂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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