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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购脏车 触犯刑律悔莫及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10 09:47 浏览次数: 【字体:

    明知道是赃车,为贪小便宜买下,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近日,此案件经鼎城区法院一审,被告人朱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鼎城区石门桥镇某村一组的李某给被告人朱某打电话称有一台摩托车要卖,朱某与朋友赶到李某家,李某未向朱某提供任何合法手续。朱某发现该摩托车没有油箱盖,明知该摩托车系来历不明的赃车,因见该车车况较好,为贪图便宜,经讨价还价,以700元的价格从李某的手中将这台黑色新大洲SDH125-36A型摩托车买下自用。2010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某骑着该摩托车在石门桥墟场办事时,被摩托车的失主发现后报案。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仍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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