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非法持毒获刑12年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周某因非法持有毒品256.15克,在刚满24岁的这一年为自己换来了12年的牢狱生活。
2008年9月,被告人周某为自己和朋友吸食毒品,给在外地的青某(在逃,桃源籍人)打电话,要青某给他送一批麻古到常德市,并在电话里谈好价格为40元一粒。几天后,青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说货物将由朱某从云南省带回桃源县,要周某给青某寄2万元,收货后,再给朱某1万元做路费。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到银行用化名“倪某”的名义往青某提供的银行卡帐号内存入了2万元。 10月6日朱某从云南回到桃源后,称要到常德市找一个朋友,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便请有驾驶证的哥哥驾车前往。当车行驶至常德市武陵区及鼎城区武陵镇后,经再次与被告人周某联系,周某要朱某把车开到桃源县漆河镇。在返回桃源途中,途经陬市收费站时,朱某被鼎城区公安局干警抓获,之后,经朱某配合,公安人员在一汽车修理厂将周某抓获。公安干警从车尾箱搜出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3包,共2030粒,毛重195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净重186.64克,麻古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后又从周某暂住屋内搜出麻古69.51克。后经证实,朱某此次送货唯一对象只有被告人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自己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69.51克的同时,又向他人非法购买麻古186.6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遂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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