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元贷款引发的第五场官司
2010年12月7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因一笔五万元贷款引发的第五场官司。某信用社作为权利人,不按法律规定收贷款再次卷入诉讼,成为了被告。
2003年4月,杨某星向某乡信用社借贷款50000元,杨某星的哥哥杨某华用其位于乡圩场的一间二层楼房一栋为该贷款做抵押。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房屋当时由郝某承租做生意。2003年年底贷款到期,杨某星无力还款,乡信用社直接作价52000元将该抵押的房屋卖给郝某。杨某华发现信用社和郝某的侵权行为后,要求郝某搬出房屋,未果。杨某华于2005年10月将信用社和郝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信用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抵押房屋无效,于是判决信用社和郝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房屋。2006年1月,信用社起诉杨某两兄弟,要求他们承担还款义务,获法院支持。两案判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均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间,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对郝某承诺所购房屋可以办好房产证。郝某一直占用房屋至2010年6月。杨某华住进房屋后,郝某仍然将房屋临街的门面占用堆放杂物等。郝某以信用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不同意腾房。杨某华于2010年11月初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郝某腾房并承担租金损失20000元。郝某以自己装修房屋花费40000元而反诉杨某华,要求返还装修款40000元。后经法庭调解,郝某腾出了房屋,杨某华扣除10000元租金后,补偿郝某装修损失10000元。
2010年6月杨某华住进该房子,杨某华给付信用社50000元现金后不愿再承担责任,三方多次协商,信用社同意退还郝某购房本金和利息,郝某要求信用社退还购房本金并承担可得利益损失160000元。郝某的诉求得不到保障,只好诉诸于法律。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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