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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0元大打出手冲动青年被判刑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16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因到餐馆吃饭打碎玻璃,赔偿50元后心生不满,继而纠结他人大打出手,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0年1月1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邀陈某、赵某(均在逃)等人在鼎城区石板滩镇墟场207国道旁的某餐馆吃饭。喝酒时杨某不小心将餐馆桌子上的圆形玻璃打碎,杨某等人与餐馆老板发生争吵,经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杨某赔偿餐馆老板50元钱。杨某、陈某、赵某走出餐馆后,对赔偿不满,决定回餐馆进行报复。于是杨某骑摩托车回工地宿舍拿来一把铁锤和一把菜刀,在去宿舍的路上刚好碰到被陈某打电话叫来的罗某。四人会合后,杨某拿砖头,陈某、赵某分别持铁锤、菜刀、罗某手持木棒,一起冲向餐馆,逢人就打,将在餐馆前烤火的梅某、华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华某的伤情为轻伤,梅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今年20岁,案发前在某工地做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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