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享有双份补偿款 村组拒绝兑现败诉
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享受优待,而村组却拒绝按规定分配。近日,鼎城区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村组因“无视”法律法规败诉,原告邹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09年,因修建东常高速公路,鼎城区某镇某村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被告某村6村民小组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19000元。原告邹某认为自己系独生子女,村民小组应当按规定多分一人份额,但村民小组拒绝分配,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邹某将某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告上法庭。邹某系家中独子,1997年1月出生,某镇政府曾为邹某的父母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某户籍住址为鼎城区某镇某村6组,可认定原告系被告某村6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邹某的父母持有某镇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件,应认定原告系独生子女。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六项,现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决某村6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邹某再行支付征地补偿费19000,并且由某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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