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之下诉离婚 无证提交判不离
12月15日,鼎城区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当庭宣判,因原告全某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判决不准予原告全某与被告涂某离婚。
全某(女)与涂某于1993年3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婚后生有一女孩,现年16岁,就读于某技校。全某和涂某两人于2009年外出打工,彼此联系较少。涂某认为全某对自己比较冷淡,今年10月,双方见面时涂某责骂了全某几句,全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庭,要求与涂某离婚。开庭前,承办法官给双方做思想工作,被告涂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全某则认为双方和好无望,坚持要求离婚。开庭时,被告涂某未到庭,原告全某仅向法庭举出双方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法庭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全某没有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庭当庭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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