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自动投案获轻刑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驾车逃逸后自动投案,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0年4月7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一桑塔纳小车,从常德火车站驶往鼎城区灌溪镇黄土山村,途经该村2组路段时,由于所驾车辆灯光不良,道路狭窄,加之周某偏向道路左侧行驶,未及时发现被害人倪某骑电动车相向而来。被告人周某虽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仍导致了桑塔纳车与电动车正面相撞的事故,电动车被推行12.3米后停下,被害人倪某被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没有报警、抢救被害人,驾车逃离了现场。被害人倪某被他人送往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4月8日,被告人周某在亲友劝说下,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友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 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到期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驾驶灯光等条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经亲友劝说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到期部分,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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