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入围城闪婚 性格不合闪离
2010年12月21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办理结婚登记才75天的新婚夫妇罗某(女)与杨某(男)达成了离婚协议。
高中毕业后罗某即外出打工,一晃今年30岁的她,还没有找到对象,父母亲着急,四处托人说媒。杨某出生在湘西,10多年前随父母迁居常德,与罗某同年,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也一直没有谈女朋友。今年8月初,在媒人的撮合下,罗某和杨某见面了,也许都觉得到了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双方没有过多的了解就达成了一致,决定年内结婚,并确定男到女家。双方认识一个月,相互来往三、四次后,于2010年9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双方商量着办理结婚仪式的事情,女方认为虽是男到女家,男方还是要按农村习俗办理嫁妆和彩礼,男方则认为男到女家,女方要负责一切开销。为此双方各执己见。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女方开朗、性格外向,男方少言、性格内向,彼此很少有共同语言。罗某觉得与杨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杨某也觉得双方可能无缘,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为相互交往过程中所花费用的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杨某便于2010年12月上旬起诉至法庭,要求与杨某离婚。
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为闪婚缺乏感情基础,办理结婚登记后又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彼此性格差异大,共同生活下去有一定难度。经承办法官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罗某同意退还杨某部分彩礼和结婚时置办的物品。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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