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乘出租车抢劫的哥 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租车为名,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0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与同案人万某(在逃)、刘某、罗某(均已判刑)在桃源县一饭店住宿时共同预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的钱财。次日早晨,王某安排刘某、罗某到常德市城区骗的士车驾驶员出租,王某与万某则在鼎城区丁家港乡牌楼村地段等候接应,为消除出租车驾驶员的疑心,王某又安排同案人陈某(女,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作案。次日10时许,刘某、罗某、陈某在武陵镇某路段拦停由被害人包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桃花源方向。当车行至鼎城区丁家港乡牌楼村地段时,刘某说有朋友要一道搭车,要求被害人包某将车辆往简易公路上行驶。随后万某、刘某坐上该出租车。车辆行至一无人地段,被告人王某要求被害人包某停车。出租车停下后,王某将车钥匙抢走,几人强行将包某推拉下车进行殴打,抢走手机1部,从包某身上搜得现金74元,并要求包某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要求当天下午将1万元现金送到桃源县八字路油库公路旁。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看到被害人包某与一男子一并前往至约定地点,怀疑包某已报案,便放弃了索取财钱的想法,趁机逃走。被告人王某将抢得的手机低价销售,获赃款人民币470元,被告人王某,同案人万某、罗某、刘某各分得人民币100元,同案人陈某分得人民币70元,所抢人民币74元人民币被共同挥霍。10月8日,被告人王某退赃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包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行为积极,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在庭审中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退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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