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付款 还本又付息
“欠债就应该按期还款,逾期还钱还要多付利息,真是不合算”。2011年1月10日,李某收到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的判决书后,感慨地说。
李某自2009年5月起与杨某做毛衣生意,至2009年12月28日,累计欠杨某货款40000元。2009年12月28日,李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注明“2010年4月付贰万,5月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没有按约定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杨某进货购买毛衣,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杨某给李某供货,李某理应支付货款。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对货款进行结算,李某对所欠货款向杨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偿还,杨某要求李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杨某货款4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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