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部门动态>详细内容

共同抢车杀人 自动中止获缓刑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11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万某参与共同抢劫犯罪,在准备抛“尸”时,被害人李某苏醒求饶,万某及同案犯自动放弃犯罪,最终被判缓刑。

    2002年1月24日上午,钱某、戴某、邓某(均已判刑)因无钱过年,三人预谋杀死个体司机李某,抢走其出租车,卖车后按份分钱。25日晚8时许,钱某等人租到李某的车后,因车子在行驶途中,戴某未按原计划动手,三人坐车到钱某的女友万某家下车。在万某家,钱某等人又多次商量第二天的杀人抢车计划。当晚,钱某在万某的追问下将计划告知了万某,并要万某参与,万某表示同意。1月26日下午5时许,钱某给李某打电话说要租车。当晚8时许,钱某等人上了李某的车,在长岭岗往大龙站方向二、三公里处,万某假装要上厕所,让李某停车。停车后,万某、邓某下车,万某往车后走了十几米远等候,邓某站在车门旁,戴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勒住李某的脖子,钱某、邓某分别按住李某的双手,并用手电筒、拳头打击李某的头部。李某被打昏后,钱某等人以为李某已死亡,将李某身上的一部西门子手机、现金240元和一包精品白沙烟搜走。钱某等人将李某移到车后座,由钱某开车往临澧方向行驶,到临澧群英水库后,戴某将李某的手机丢入水库中,钱某、戴某两人找来一块大石板,计划绑在李某身上后将李某沉入水中。此时李某苏醒,苦苦哀求几人不要杀他。钱某等人与李某达成协议,只要李某不报案,就送李某去医院治疗。后万某等人先将李某送到双桥坪镇一体诊所包扎伤口,然后将其送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李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抢车辆及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75元。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5月21日,万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万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万某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犯罪情节和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