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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在银行存款上动“手脚” 法官明察主持公道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17 08:3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因为原告在起诉前提前支取了存在某信用社的存款,导致庭审中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不延期审理。最后,在查询清单面前,原告的“小伎俩”被拆穿,只能放弃不属实的主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2010年11月20日,原告赵某(男)向法庭起诉要求与初告蔡某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蔡某向法庭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法庭根据蔡某提供的线索将原告赵某名下在蔡家岗信用社的1100元存款予以冻结。在12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赵某称1100元存款是当地老百姓存在他名下合作医疗的钱。被告蔡某则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概有五、六万元的存款,此款以原告名义存在某信用社。原告赵某承认存款的数额为45000元,但是存款属于原告母亲,赵某仅是代其办理相关存、取款手续。对于原告赵某的辩解,被告蔡某没能提出反驳的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决定延期审理此案,并到实地查询赵某的存款情况。经查询,2010年3月至10月,原告赵某名下存在某信用社的存款一共为四笔,共计人民币44500元。11月19日,四笔存款全部由赵某取走,取款时间为起诉前一天。

    面对确凿的证据,原告赵某放弃了44500元存款是原告母亲所有的主张。1月5日,法庭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蔡某放弃分割上述两项存款(共计45600元),并愿意将个人所有部分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交由原告赵某管理。

来源:鼎城区法院  庄伏云、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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