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欲逃责 庭前调解当庭给付
2011年1月13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雇主黄某与受伤的雇员谭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当庭给付谭某赔偿款12000元。
黄某多年来做水泥生意,为一些建筑工地出售水泥。谭某长期受黄某雇请做搬运工,工资采用当天结清的方式。2010年10月6日谭某在为黄某卸水泥时,被突然垮塌的水泥砸伤。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60天,花费医药费8000多元。在谭某受伤后,黄某以谭某自己有过错为由,给付谭某3000元医药费后,对其余损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2010年12月23日,谭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970元。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给黄某认真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经常耐心的讲解,黄某懂得了自己应该对雇员谭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见黄某转变了态度,谭某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同意赔偿谭某经济损失15000元,除去已支付的3000元外,黄某当庭兑现赔偿款12000元。
来源:鼎城区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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