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销假烟 触犯刑律遭惩罚
梦想“发财致富”,武陵区河洑镇村民张某,经朋友介绍,做起了假烟生意,结果,发财梦尚未实现,自己却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教训深刻。
2010年6月份左右,张某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叫“阿水”的人,得知其有假烟销售,且利润可观,于是决定做假烟生意。张某考虑桥南市场有烟市场,有利于假烟销售,于是在武陵镇临南小区租了一间仓库,聘请了许某帮助接车、卸货、保管和给买方送货,每月工资1000元,且每帮助接一次车,另付给许某报酬100元。8月下旬,张某购买了120件假烟,销售价格共计94000元(其中盖白沙15件,软白沙95件,软红芙蓉10件)。12月下旬,张某再次联系“阿水”购买假烟,“阿水”于12月26日派车将假烟送到常德,当天凌晨2、3点钟左右,当许某给运送假烟的货车带路前往卸货仓库,途经沅水一桥时,被鼎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拦截,干警从装有一次性塑料杯、碗的纸箱下面,发现了藏匿的假烟,其中盖白沙30件,软白沙35件,软红芙蓉29件,价值68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劣香烟仍贩卖以牟取非法利益,货值金额达16205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情节,法院据此对张某予以了从轻判决。
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贾建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