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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意识换来大作用 “交强险”强制性不可忽略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19 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近日鼎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双方的纠纷因赔偿及时到位而快速化解,相信会给那些对机动车辆交强险重视不够的私家车主善意的提醒,起到正面教育作用。

    2009年8月20日13时许,付某驾驶但登记车主为莫某的小客车沿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金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武陵镇大湖路交叉路口处时,遇贺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左某沿大湖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横过金霞大道,付某发现后向左打方向并踩制动避让,两车在金霞大道南侧相撞,造成贺某、左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违反标线指示行车,横过公路时没有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且所驾车辆未购置交强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车过程中发现情况后没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左某不负事故责任。两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而事故发生在车辆的保险期间内。但贺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投保。最后,法院判决先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内赔偿120200元,不足部分再按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承担。因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对交强险有足够的认识,事先投了保险,也正因为这一小小的举动,大大减轻了肇事者的赔偿负担,两伤者的经济损失也很快得到赔偿,最终双方的纠纷才得以快速化解。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刘蓉、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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