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引发纠纷 法官调和解双方“眉急”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武陵镇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不仅帮当事人双方解开了心中的“疙瘩”,而且被告同意重新给予原告给付60万元货款的“宽展期”也解了双方的“燃眉之急”。
2009年11月27日,被告常德金诚公司购买了原告深圳海纳公司10套热流道设备和相关配件,总价款为923000元,被告先后付款220000元,尚欠货款703000元。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余下的货款分三期支付,其中2011年1月30日前付款426000元,2011年4月15日前付款2320000元,2011年11月30日前付款4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先后支付103000元,其余货款以种种理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闹上法庭,原告海纳公司要求被告金诚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金诚公司对欠款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不能按约支付货款是因为资金周转遇到了严重困难,并且已在积极筹措之中,原告无意拖欠。因60万元的货款迟迟不能兑现,被告起诉原告也是无奈之举。为了减少诉讼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诉讼负担,法官立即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金诚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海纳公司货款520000元,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余款8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届满后(质保期至2011年11月30日止)按保修合同的约定另行结算,原告海纳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金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还表示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赵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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