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头的代价——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损失27万元
2011年8月19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高建军完全没有想到,自己冲动时的一拳头,竟然换来有期徒刑三年,外加赔偿损失27万元!
2011年3月,被害人肖某驾驶着中巴车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墟场停车等客时,恰好高明初驾驶的小车正在倒车,并与中巴车发生了刮擦,中巴车右保险杠被撞击了一个凹痕,同时擦掉了一些油漆。肖某即下车要求高明初予以赔偿,高十分不屑:“给你20元”,肖某说自己的车是新车,高听后反诘:要不我赔20万给你,撞了夹卵。”然后准备开车走人。肖某拉住高明初,两人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肖某的上衣被高明初扯坏,高明初的手臂被肖某咬伤。这时,高明初的儿子高建军(31岁)闻迅赶到了打斗现场,看见父亲手臂出血,怒火中烧,抱着替父出气的心理冲上前去,对着被害人肖某的头部猛击,正中肖某左眼,肖某当即倒在地上。后经法医鉴定,肖某左眼眶骨折,双眼视力严重障碍,双眼低视力2级,评定为重伤,属四级伤残。事后,高建军迅速逃离。2011年6月高建军投案自首,7月与肖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肖某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建军得知父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是冷静的化解矛盾,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四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积极理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之被害人肖某本身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贾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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