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旧车施计“换”新车 触犯数罪并罚
用盗窃而来的旧车当“诱饵”,以试车为名,将新车骗走,这一“聪明”的做法让被告人两次成功地从摩托车专卖店骗得新车。只是做贼心虚的他经不住公安干警的盘问,和盘托出他以旧“换”新的伎俩,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2010年10月23日和11月4日,被告人许某窜至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墟场盗得微型汽车和小型货车各一辆,之后又以盗窃的车辆作抵押,分别于盗车当日从鼎城区武陵镇“新鸽”摩托车专卖店、益阳市资阳区“豪爵”摩托车专卖店,以试车为名骗走一辆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微型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780元;小货车价值人民币8800元,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80元。11月18日,许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他主动交待了涉嫌盗窃和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所有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以该财物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许某积极退缴赃物、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陈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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