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零花钱为名 一七旬老翁奸淫幼女获刑7年
一名七旬老翁以零花钱为诱饵竟与一名13岁的小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7年。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年近70岁的被告人肖某到离家不远的山上干农活。途中,遇到了同村同组的小女孩小莫(1998年6月出生)。小莫遇到熟人,便找肖某索要零花钱买零食吃。肖某要求小莫和他到山上玩一会便给钱。小莫答应后,肖某便将小莫带到山上,与小莫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肖某付给了小莫15元钱,并嘱咐小莫不要和别人讲起与他发生的事情。事隔六、七日后,肖某又以金钱诱饵与小莫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付给小莫15元钱。6月底,肖某趁小莫到自己家中玩耍之机,再次和小莫发生了关系,事后付给小莫15元钱。
小莫的爸爸妈妈均在外打工,平常小莫身上很少有钱。而小莫却经常拿钱到商店买零食,小莫的婶娘因此心生疑虑,以为小莫偷拿了邻居的钱。就在肖某与小莫第三次发生性关系的当天,小莫的婶娘严厉盘问了小莫。心中害怕的小莫才向婶娘讲出了事情的真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被害人小莫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采取利诱的方式多次与小莫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贾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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