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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飞人以为撞击不明物 保险公司被判赔“商业险”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22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疲劳驾驶恍惚中撞飞了电动三轮车,误以为撞击上不明物,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姚某全责。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2万元。

    2012年12月25日04时许,姚某驾驶一辆混凝土泵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因连续开车已超过8个小时,姚某恍惚中与其前方同向白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将三轮车连人带车撞飞至路边农田中,造成白某及其妻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碰撞发生后,姚某下车查看,只见自己车前左侧大灯被撞碎,前保险杠被撞歪,在车附近没有发现被撞物体,误认为撞上了不明物,就上车走了。10分钟后,姚某停车报告保险公司,并随同查勘人员返回案发现场,亦未见被撞物体。当天下午,姚某从交警部门获知事故真相,随后投案自首。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王某不承担责任。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投有不计免赔限额为200000元商业三责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白某受伤及其妻死亡的经济损失达40万元,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白某将姚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姚某系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商业三责险。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疲劳驾驶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其肇事后下车查看,没有发现被害人,且事后报告保险公司并随查勘人员返回现场查看,其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两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姚某负责赔偿。

来源:区法院 朱金平
审核:罗漾
签发: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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