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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院监督收监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6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罪犯汪某因贩毒于2015年5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因需哺乳自己婴儿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10日因汪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香洲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余刑后,该院监督执行机关将其予以收监。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常德检察机关监督收监执行的首例异地暂予监外执行案。

2016年4月1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罪犯汪某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同日交付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执行。罪犯汪某于2016年4月8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至同年7月17日暂予监外执行共计3个月10天。7月20日,因汪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香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余下刑期1年8个月零20日。8月上旬,鼎城区司法局收到该收监执行的文书档案后,因其是异地法院判决的,以无法执行为由将文书档案退回。8月30日“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在本地执行矫正对象就近执行,司法为主,公安协助执行。

据此,香洲法院又将罪犯汪某的执行通知等文书档案邮寄至鼎城区司法局、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鼎城区检察院收到上级院转来的执行书后,积极与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常德市看守所沟通衔接,督促鼎城区司法局矫正部门于11月10日将执行文书送达鼎城区公安局,并于11月14日下午2时监督区公安局将罪犯送至市看守所羁押,该所已于11月15日将罪犯汪某送至湖南省女子监狱执行余刑。

来源:区检察院 丁建英 张奇志

审核:罗漾

签发: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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