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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布不起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9 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8月27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近20名市民代表参加,进一步宣传法律知识,增进司法公开、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停车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相互用头盔砸打,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被害人范某某头盔掉落后,仍继续砸打范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伤情系左额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额顶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事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医药等损失费用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宣布现场,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丁建英还围绕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等内容,为市民代表们进行了释法说理。

审核:罗漾

签发: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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