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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8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完善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今年鼎城区制定了《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对鼎城区广大失地农民来说,这无疑是非常及时的“政策救济”,也是鼎城区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又一项惠民“大餐”。

    《办法》规定鼎城区范围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后(以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村该居人口)适应本办法。

    适应本《办法》的失地农民,将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今后,我区将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论选择何种保障制度,政府均按同一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即16周岁至29周岁补贴6年;30周岁至44周岁补贴8年;45周岁至59周岁补贴10年;60周岁至69周岁补贴12年;70周岁及以上补贴15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确保落到实处。各地在组织征地报批前,要由申请用地单位将缴费补贴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代保管资金账户,用地依法被批准后,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缴费补贴预存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审核:罗漾
签发: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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