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修订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最大力度减轻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力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近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修订出台《鼎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鼎城区2005年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2009年由区政府办印发有关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发文进行修订和补充。通过不断完善救助政策、改进救助方式、规范救助程序,有力地缓解了全区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反贫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国务院、各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就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继出台多份文件,并对健康扶贫工程和农村贫困人口救治救助提出了民政医疗救助的具体要求。鼎城区政府和民政部门审时度势,及时回应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在广泛征求区人社、卫计、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意见后,以区政府的名义,出台了《鼎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与原《办法》比较:救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规定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纳入到了民政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原医保报销85%,民政医疗救助15%,调整为医保报销70%,民政医疗救助30%,确保了特困人员在区内住院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的“零支付。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市级(或区外)住院的,救助比例由原来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的50%、30%,分别提高到70%,50%。贫困人口的医疗权益进一步保障。将患规定病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让除低保、五保对象以外的农村贫困人口也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同时对农村贫困患者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贫困患者就医的垫资压力。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义务进一步规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服务窗口,并及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扶贫部门实现对象信息的数据共享,做到精准施救;要规范诊疗行为,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贫困患者看病负担;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等。
来源:区民政局 邹蓉
审核:罗漾
签发: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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