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科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日前,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文科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组织多次采取暴力侵害、威胁、恐吓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打击报复他人,为非作恶,还通过纠缠、哄闹、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达到违法犯罪目的。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文科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潘道华、高准、郑友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宋建国、肖迪轩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十六名被告人为其他参加者,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判处其一年二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