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常鼎工商听字〔2016〕45-47号
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等三户企业:
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的吊销你单位(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等三户企业,下同)营业执照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系本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你单位:1、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2、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3、未报送并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19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1、你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已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2、你单位未及时报送并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本局于2016年7月5日在《常德日报》发布《企业年报补报公告》,限期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年报补报,你单位逾期未办理;3、你单位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存卷证实:
证据一:2016年7月5日《常德日报》第8877期第四版关于《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报补报公告》;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当地人民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已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
证据三:2016年7月13日,鼎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的复函》1份,2016年7月8日,鼎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企业连续两年报税信息函的回复》1份,证明你单位处于非正常状态、未依法纳税的事实;
证据四:你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情况及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视同歇业以及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一)项“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本局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拟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dingcheng/childsites/history/dingcheng/uploadfiles/zwgk/2016/7/201607281611582157.xls
联系人:高雁 联系电话:0736-7380837
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股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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