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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等三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1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工商行处字〔2016〕第058-060号

关于吊销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等三户企业

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等三户企业

注册号:4307030000166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建华

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辖区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模具

当事人系本局于2012年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事人:1、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2、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3、未及时报送并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19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1、当事人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2、当事人未及时报送并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本局于2016年7月5日在《常德日报》发布《企业年报补报公告》,限期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当事人逾期未办理。3、当事人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6年7月5日《常德日报》第8877期第四版关于《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报补报公告》;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当地人民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7月13日,鼎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的复函》1份,2016年7月8日,鼎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企业连续两年报税信息函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未依法纳税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情况及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 7月21日依法在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院内、鼎城工商红盾信息网、鼎城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在十五日的公告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同时,也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视同歇业以及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一)项“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处罚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常德市武陵橡胶制品厂 430703000016630 魏建华 常鼎工商行处字【2016】58
2 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大米厂 430703000005767 谢秋华 常鼎工商行处字【2016】59
3 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大米厂 430703000017376 龚海云 常鼎工商行处字【2016】60

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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