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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质监罚字[2016]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9 17:10 浏览次数: 【字体: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湘常鼎)质监罚字[2016]11号

当事人:焦存再

营业执照:常德市鼎城华富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编号:91430703763253516A

安全生产许可证:常德市鼎城华富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3]031115

法定代表人:焦存再性别:男

地址:湖南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3村民组

电话:13974276060

违法事实:2016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鼎城安监局关于对常德市鼎城华富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超规格产品的案件移送书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常德市鼎城华富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1.1级仓库发现一批标识为中华情的B级成品组合烟花,执法人员按规定对其抽样,并送临澧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的实物质量、包装标识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该批产品共生产了285件,销售了62件,销售价为35元/件,成本价为32元/价,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975元,违法所得186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结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二、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陆元整(¥186.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捌拾陆元整(¥20186.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国中商银行阳明支行银行,账户: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鼎城分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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