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鼎城区第一批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鼎城区第一批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梳理、补漏等基本程序,汇总整合涉及公安、国土、民政、卫计、人社、工商等6家部门单位要求村(社区)及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清单56项,按照双向清理、联合会商、法审等方式,确定清理取消鼎城区第一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事项28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鼎城区第一批取消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清单中列出的28项取消证明(盖章)事项,区直有关单位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后续对接工作。
二、区直有关单位要尽快梳理文件依据,对文件中应自行废止或修订的相关条款主动报请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应文件。对于取消的证明(盖章)事项,区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主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村(社区)及基层单位提供。按照规定应由区直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及基层单位出具或配合出具。
三、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按照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要求,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盖章)类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任何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盖章)类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附件:鼎城区第一批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鼎城区第一批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目录(28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 | 开具证明的单位 | 证明材料用途 | 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备注 | |
取消 | 保留 | |||||||
1 | 被征地人员征收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当地社区了解征收情况,申请低保 | 减证便民 | 实地调查 | √ | |
2 | 办理低保材料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审批低保 | 减证便民 | 本人书面申请 | √ | |
3 | 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申请老年证 | 减证便民 | 当场办理 | √ | |
4 |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用于办理低保证 | 减证便民 | 提供《残疾人证》 | √ | |
5 | 结婚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证明 | 民政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证明结婚证与户口簿为同一人 | 减证便民 | 由民政部门酌情处理 | √ | |
6 | 老年证遗失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补办老年证 | 减证便民 | 补办 | √ | |
7 | 未上户证明 | 卫计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补办出生证 | 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 |
8 | 未生育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办理准生证等 | 可通过申请人承诺方式解决;可通过网络核验; | 本人承诺、发送协查信息、全员信息不准确的需对象开具村级证明; | √ | |
9 | 办理一孩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卫计部门开证明前置证明 | 可通过申请人承诺方式解决;可通过网络核验; | 本人承诺、发送协查信息、全员信息不准确的需对象开具村级证明; | √ | |
10 | 办理二孩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卫计部门开证明前置证明 | 可通过申请人承诺方式解决;可通过网络核验; | 本人承诺、发送协查信息、全员信息不准确的需对象开具村级证明; | √ | |
11 |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医保报销 | 能通过网络检验 | 可以与外地医疗机构进行电话确认及传真查询 | √ | |
12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情况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异地参保、医保报销等 | 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转型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直以身份证作为参保、报销唯一凭证 | √ | |
13 | 办理工伤保险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办理社区职工的工伤保险 | 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 ||
14 | 开具父子、母子关系证明(无法查询核验的除外)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所在的工作单位 | 户口迁移 | 重复证明 | √ | ||
15 |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迁户 | 无法律依据 | √ | ||
16 | 名字不一样,要求证明属同一人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分户要求房产证是属同一人方可 | 无法查证 | √ | ||
17 | 无收入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迁户口 | 无法查证 | √ | ||
18 | 户口本遗失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申请补办户口本 | 无法查证 | √ | ||
19 | 房产证的名字与身份证的名字有误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出租户办理居住证 | 无法查证 | √ | ||
20 | 是否享受国家征收和土地补偿待遇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办理迁户 | 无法律依据 | √ | ||
21 | 地址一致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户口本地址不同,但是住所是同一个地方 | 无法律依据 | √ | ||
22 | 上户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上户验证 | 网络核验 | √ | ||
23 | 户口迁回原地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证明对象是否享受低保、是否有房屋、是否有工作 | 无法查证 | √ | ||
24 | 同意养犬证明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居民办理养犬证 | 无法查证 | √ | ||
25 | 未婚证明 | 公安部门 | 民政部门 | 修改新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 | 无法律依据 | √ | ||
26 | 土地使用证遗失证明 | 国土部门 | 村(社区) | 补办土地使用证 | 只需到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公示 | 登记机构 | √ | |
27 | 军官证与身份证为同一人 | 国土部门 | 公安派出所、部队 |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 对申请人提供资料审查,无需证明 | 登记机构 | √ | |
28 | 无房证明 | 国土部门 | 村(社区) | 申请建房手续 | 只到登记机构出具证明 | 登记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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