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109号
常环罚字[2020]109号
常德阳明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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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阳雁
身份证号码:43242119690829****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阳明路56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设置在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牌楼村临时取土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取土场现场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04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105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0]105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了全面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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