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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11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7-20 13:52 浏览次数: 【字体:

常环罚字[2020]111号

常德沐沅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CUWA13

法定代表人:柳容

身份证号码:43070319841022****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芷湾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芷湾村5组的常德沐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2020年5月投资100万元擅自建成混凝土生产线一条。2、砂石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06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102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0]102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递交陈述、申辩书,没有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根据你公司实情,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7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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