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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0)号

来源:鼎城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6-16 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0)号

当事人: 杨*春

一、案件事实

2020年5月11日, 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鼎城区尧天坪镇有人非法经营油茶种苗,请来此查处”。鼎城区林业局执法人员于5月11日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杨*春于2020年5月至今,在鼎城区尧天坪镇在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油茶苗。经鼎城区林业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杨*春非法经营苗茶苗2600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当事人、证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三、决定结果

1、责令杨*春、朱*娥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林木种苗活动,由尧天坪镇林业站监督执行;

2、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3倍的罚款,计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2300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油茶苗1000棵(朱*娥150棵,杨*春850棵),存放于尧天坪镇人民政府,由尧天坪林业管理站监管。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没收与询问调查,杨*春共经营油茶2600棵,其中放在朱*娥店里代销300棵,执法没收850棵,其他均为自己零散销售。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承认上述事实,并对我局的执法程序和收集的证据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在未件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油茶苗,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杨*春在未取得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油茶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五、告知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账号:430015400680525005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   办   人:程*  田*

执法证件号码:09021900027 09021900004

处罚机关(盖章)

2020年6月1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内容一致。一份为存根附卷,一份交收款银行,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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