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1)号
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 王*刚
一、案件事实
2020年5月26日, 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鼎城区尧天坪镇花园岗社区,有人滥伐杉木,请来此查处”。鼎城区林业局执法人员于5月26日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王*刚于2020年5月至今,在鼎城区尧天坪镇花园岗社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批准范围采伐林木,超出范围没有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经鼎城区林业执法人员现场检尺、核实,王*刚实际超出批准范围采伐林木3.575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滥伐森木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当事人、证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条:滥伐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滥伐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滥伐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决定结果
1、责令王*刚6个月内对滥伐位置按采伐的面积和株数进行更新造林,由尧天坪镇林业站监督执行;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肆仟捌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4826.25元);
3、没收超范围砍伐的林木3.757立方米,存放于尧天坪镇人民政府,由尧天坪镇林业管理站监管。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检尺核实。经现场对王跃刚所采伐杉木进行现场检尺,计算出王跃刚超出批准范围杉圆条1.193立方米,杉圆木2.382立方米,共计3.575立方米。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承认上述事实,并对我局的执法程序和收集的证据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批准范围在鼎城区尧天坪镇花园岗社区采伐林木,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王*刚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批准范围采伐林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账号:430015400680525005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 办 人:程* 田*
执法证件号码:09021900027 09021900004
处罚机关(盖章)
2020年6月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内容一致。一份为存根附卷,一份交收款银行,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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