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3)号
常鼎林执林罚书字(2020)第(13)号
当事人: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周*宗、刘*新、陈*明)
一、案件事实
2020年5月7日, 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接到鼎城区森林公安局线索移交函:“位于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1组“羊虎岗”农用地非法占用案,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侦查,2019年9月23日终结,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徐*华等人移送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徐*华等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鼎城区林业局执法人员于5月18日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等人)于2012年至今,占用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1组(小地名羊虎岗)的林地建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鼎城区林业技术员鉴定,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等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6亩(84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当事人、证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标准。
2、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条: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结果
1、责令6个月内恢复原状,由灌溪镇林业站监督执行;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勘验笔录。经现场对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等人)所占用的林地采用1/10000地形图进行实地勾绘的方法,依据鼎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二调资源清查图”,计算出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等人)已占用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1组(小地名羊虎岗)的林地面积12.6亩(8400㎡)。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承认上述事实,并对我局的执法程序和收集的证据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灌溪镇溪沿居委会1组(小地名羊虎岗)的林地,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徐*华等人)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建神禹防水保温建材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标准之规定予以追究。
五、告知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账号:430015400680525005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承 办 人:程* 田*
执法证件号码:09023900027 09023900004
处罚机关(盖章)
2020年7月1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内容一致。一份为存根附卷,一份交收款银行,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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