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农(农药)罚〔2019〕04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10-25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XXX    

法定代表人:申X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6月5日,本机关接到鼎城区中河口镇XX村村民的投诉:他在当事人门店购买的“除草万金油”是三无产品,怀疑是假农药。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所投诉的“除草万金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除草万金油”样品检测出10.1%苄嘧磺隆农药成分,该样品属假农药。2019年7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19年8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除草万金油”农药是你于2019年3月销售给中河口镇XX村投诉人的,共10件。你获违法所得800元整。截止2019年7月23日,该批农药剩余170包。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3、证据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检验报告》和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除草万金油”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19年10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除草万金油”170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捌百元整(¥58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