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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0】1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04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农(种子)罚〔202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X农资经营部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财富广场C1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曾XX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3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XXX农资经营部(周XX)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标称为“中组4号”水稻种子的编织袋包装上无品种审定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执法人员勘验,该种子未附具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假种子。2020年3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周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20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粟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4月28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将查处的该批“中组4号”水稻种子案件线索交办给本机关并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中组4号”水稻种子是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以3.6元/公斤的价格从粟XX手中购买555公斤,按照15公斤/袋的规格进行包装。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将300公斤“中组4号”水稻种子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XX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交办给本机关并案查处),2020年2月20日,将255公斤“中组4号”水稻种子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鼎城区镇德桥镇XXX农资经营部,共计555公斤,获违法所得3330元整。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4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具体过程;3、证据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各1份证实该批种子经营的数量;4、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中组4号”水稻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0年5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中组4号”水稻种子2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元整(¥3330.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1833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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