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0】3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05 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农(农药)罚〔202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X农资经营部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罗XX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检查工作中发现其经营的标示为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丰靓”牌30%苯甲·吡唑酯悬浮剂(LS20170353)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2020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5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你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丰靓”牌30%苯甲·吡唑酯悬浮剂是你于2018年4月从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购进后未销售完的,共2400包,获违法所得2400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3、证据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丰靓”牌30%苯甲·吡唑酯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0年5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丰靓”牌30%苯甲·吡唑酯悬浮剂2400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