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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种子)罚【2020】5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0-26 09:56 浏览次数: 【字体:

 鼎农(种子)罚〔202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经营部

企业住所:常德市贺家山原种场法官镇南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鼎城区牛鼻滩镇武陵村X组村民姚XX在当事人处购买2100斤“散装”黄华占水稻种子准备作一季晚稻种植用。2020年4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鼎城区十美堂镇黑山嘴农场一分场村民丁XX在当事人处购买1200斤“散装”黄华占水稻种子准备作一季稻种植用。2020年5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20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散装”黄华占水稻种子是当事人通过精选加工后按照100斤/袋的规格进行包装,于2020年3月1日将2100斤“散装”黄华占水稻种子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姚运发,于2020年4月10日将1200斤“散装”黄华占水稻种子以2.6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丁为国。共计3300斤,获违法所得8370元整。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4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具体过程;3、证据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批种子经营的数量;4、销售票据和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散装”水稻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0年10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提出2点减免行政处罚的理由:1、不懂法;2、今年与他人合租种植500亩水稻,受灾严重。2020年10月19日,本机关召集党委及班子成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递交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进行了集体讨论,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元整(¥8370.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5837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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