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117号
周 麒:
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0923****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月亮社区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11号)《鼎城区江南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方案》工作安排,2020年10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德阳明湖水系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周麒使用的推土机(核准号:CNFCG10137010003) 正在工地现场作业,尾气排放口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烟气排放异常,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编号BFL2020100135)显示排气烟度为3. 80m-1, 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 7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BFL2020100135)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15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112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0]112号)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你陈述了全面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领导小组决定对你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