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农牧水(质安)罚[2020]001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7-30 1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常鼎农牧水(质安)罚(2020)001号

当事人:傅X,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常水社区XX组,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査明:

2020年6月22日,我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本辖区石板滩镇常水社区黄湾组湘士鸡养殖场抽取了其生产的蛋鸡样品(样品编号:20NJ004,生产批次:20200622)送检,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鸡蛋样品中氟苯尼考含量5.82g/kg(实测值),超过《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2020年7月13日,本机关向脆湘土鸡养殖场负责人傅XX(傅X的父亲)送达了《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单位: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20NJ0044),并告之在规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截止2020年7月20日,本机关未收到该养殖场负责人要求复检的书面申请,视为其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该批次鸡蛋产品属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7月20日正式对鼎城区板滩镇脆湘土鸡养殖场负责人立案,并于同日到位于鼎城区石板滩镇常水社区黄湾组的XX养殖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询问养殖场负责人傅依民并制作了《问笔录》和《现场检査笔录》,对相关证据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和取证。

经调査核实,当事人的XX养殖场日产鸡蛋产品约30斤,同该批次(20200622)鸡蛋100kg,均被该养殖场负责人傅XX以8.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了常德市火车站农贸市场普通市民,未开据销售单据,售出鸡蛋产品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600.00元整。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有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负责人傅XX询问笔录二份;现场检査笔录一份;养殖场负责人傅XX身份证明;XXX养殖场鸡蛋产品抽样单一份;鸡蛋样品检验检測报告(报告编号:20NJ004) 一份;养殖场负责人傅XX指认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的照片养殖场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包装及使用说明照片;XXX养殖场场景及药房药品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农牧水(质安)告(2020)00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XX养殖场负责人傅XX于本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XX养殖场因鸡养殖行情不好和经营管理不善,近年来亏损严重,濒临破产,对履行5600元罚没确实存在困难。现在该场养殖负责人傅XX平时一直守法生产经营,本次违法是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的情況下,误对产蛋鸡使用了氟苯尼考等抗生素,并且在不知道鸡蛋产品中有氟苯尼考药物残留的情况下将鸡蛋售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和消除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傅X作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衣产品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